作為看客,很多人跟被告人一樣不解的是,明明幹了8起盜竊案,何以只追究6起,另外2起被誰“偷盜”了,其是否有“庇護腐敗”的嫌疑。
  梳理案情不難發現,2014年3月,年僅20歲的房云云因在江蘇省常州等地採用技術開鎖手段入室盜竊6起被當地警方抓獲,3月22日被取保候審,意味著其在常州的案子已進入司法審判階段。而後兩起在合肥發生的偷盜案,其實屬於流竄作案,按屬地原則由合肥當地的警方進行偵辦,若沒有調查完併進入公訴階段,自然有“檢方稱未接到”的情況存在。而常州當地法院依據的是已辦結併進行公訴的6起偷盜案進行的審判,未追究後兩起案子不足為奇。
  這裡面有很多問題需要釐清,一者,合肥警方的解釋是,仍有主犯在逃,案件尚在進一步偵辦中,意味著調查尚未終結,所以也就沒有移送。問題在於,既然案子沒有辦結,又為何要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常州警方,又為何沒有將案子進行移送,而讓常州檢方進行追訴呢?二者,常州警方為何沒有要求併案處理,並針對取保候審期間發生的案子,提交檢方進行追加訴訟呢?因為取保候審期間再次作案,其性質明顯屬於“罪加一等”,若後續案子沒有辦結並有事實為依據,判決豈不是成了半拉子工程?三者,合肥與常州相關部門有沒有將線索移交給紀檢部門,而接到犯罪嫌疑人舉報後有沒有介入腐敗調查,從而給其是否有“重大立功表現”一個說明呢?
  也許對偷盜者房云云來說,有一些狡黠或者僥幸,期望通過偷盜兩名官員而為認定“重大立功表現”埋下伏筆。但不能不說,這樣的想法未免有些想當然。一方面,官員家中有巨額財產,並不代表就可以與腐敗行為直接掛鉤,認定其有無貪腐,需要紀檢部門啟動相應的調查程序;另一方面,即便“小偷反腐”最終認定為有功,但能否被視為“重大立功表現”,也需要相應的邏輯支持,偷盜若不是為了揭露腐敗,那麼兩者之間就缺乏直接的因果聯繫。
  不能不說,這個案子確實充滿著詭異之處,一人犯案卻要經歷兩次審判,這明顯有違法理。“偷官未入刑”的真相需要用程序來解,從程序上去查找漏洞,最終才能找到原因所在,並對有無玩忽職守、瀆職失職行為進行查證。□堂吉偉德  (原標題:[批評/回應]“偷官未入刑”真相需用程序來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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